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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来源:一裁仲裁)

 

首席专家:林一飞博士

联系电话:0755-8246 9969

投稿邮箱:info@yipartners.com

 

裁判要旨

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出反诉的方式行使。是否应抵销的事实属于仲裁审查认定内容,不存在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情形。

 

案情介绍

申请人:北京中缘酒店有限公司(“中缘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霖舍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霖舍公司”)

案号:(2023)京04民特534号

 

申请人中缘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主要理由为:霖舍公司并没有在仲裁请求中要求仲裁庭对双方电费争议及金额进行认定,贸仲裁决超出了仲裁请求范围。仲裁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在霖舍公司的仲裁请求范围外径行对双方所存在的电费争议问题进行了裁定,仲裁庭不仅针对双方过往存在电费多收取的事实进行了确认,甚至明确认定多收取电费金额为1575522元,并根据上述径行裁定金额确认霖舍公司就多收电费与欠付承包费、能源费抵销成立。
被申请人霖舍公司回应称,一、中缘公司在案涉仲裁中提起仲裁反请求,主张霖舍公司应向其缴纳承包费、能源费、垃圾清运费、滞纳金、违约金及场地占用费等多项内容,霖舍公司针对仲裁反请求进行了答辩,并在答辩中再次明确指出已通过通知主张中缘公司多收取的电费抵销欠付费用,故电费抵销事宜属于仲裁案件不可或缺的事实审查内容,裁决对双方争议的电费问题进行裁决并未超出案涉仲裁请求。二、抵销可通过抗辩等方式提出,并非一定以仲裁请求方式提出,故裁决对电费抵销进行裁决并未超出仲裁范围。

 

法院意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出反诉的方式行使。霖舍公司在仲裁案件中虽未针对电费提出仲裁请求,但针对中缘公司要求霖舍公司支付承包费、能源费、垃圾清运费、滞纳金等内容的仲裁反请求,霖舍公司提出以中缘公司多收取的电费进行抵销的答辩意见。据此,电费是否应抵销的事实属于贸仲审查认定内容,贸仲基于查明的事实,裁决认定中缘公司多收取的电费与其主张的承包费等欠费予以抵销,对于抵销后多收的电费以霖舍公司未提出请求不予裁定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超出霖舍公司仲裁请求范围的情形。故裁决对电费争议进行裁决未超出霖舍公司的仲裁请求范围。综上,中缘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裁简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3条规定:“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在本主题案例案中,法院认为仲裁申请人在其对仲裁反请求答辩中提出的抵销构成抵销权的行使。本案法院的裁判逻辑为,虽然仲裁申请人未在仲裁请求中提及电费,但仲裁被申请人在仲裁反请求中提及承包费等费用,仲裁申请人在对反请求的答辩中提及以电费抵销承包费等费用,从而认定电费应否抵销属于仲裁中实体内容的争议,仲裁庭对该抵销作出裁决并未超出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有法院明确指出,抵销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认定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

如在陕西沣惠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沣惠公司认为损失及相应违约金扣减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抵销”,贸仲适用法律错误。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抵销可以以抗辩的方式提出,也可以反诉的方式提出。但是以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的前提是抵销债权确定且已经到期,若抵销债权金额等关键因素在双方存有争议均不确定的情况下,则需要核工业公司另行启动新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沣惠公司不认可存在迟延供货的违约事实,且就损失的计算方式及计算金额均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本案无法据此直接确定抵销债权的具体金额。核工业公司仅通过抗辩主张抵销,无证据证明抵销债权是确定且到期的。故贸仲认为是抵销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裁决不符合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被申请人核工业公司称,贸仲作出的裁决并未超出仲裁范围,核工业公司主张抵扣款项与沣惠公司的诉求系基于同一基础事实,并未超过沣惠公司的仲裁诉求范围,且无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属于抗辩事由,核工业公司可以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沣惠公司提出的核工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失扣减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抵销的撤裁理由,因涉及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认定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又如,在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庭是否在本案涉案仲裁中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是仲裁庭根据新泰承建公司就其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否提出了抵销、是否提出了反申请、是否已另案申请仲裁等具体案情而行使裁量权予以决定的范畴,并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中应审查的仲裁程序范畴,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是否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属于仲裁认定事实的范畴,而非仲裁程序范畴,并非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的审查范围。

此外,有法院认为,就具有关联性的债务进行抵销后作出的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范围的情形。

如在邢台市建投油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邢台新奥车用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邢台仲裁委员会经过合并审理后,将同一种类、且有关联的两笔债务行使抵销权后作出的裁决事项并不违反该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以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范围为由要求撤销该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况且,仲裁委员会就当事人之间的两个相互关联的合同合并审理后分别作出决定书界定权利义务与在同一决定书中将双方互负债务抵销后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给付责任,两者在实体权利处理上并无区别,相关法律和邢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对此也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本案申请人建投公司据此提出撤销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又如,在胡某、广东中承皓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中承皓泽公司、胡某、兰某和肖某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关联性和不可分性,仲裁庭对中承皓泽公司和胡某之间的债权进行抵销,是根据上述四份合同和案件事实的内在关联作出的裁决,未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参考资料:

1.(2023)京04民特659号。

2.(2022)鲁09民特28号。

3.(2014)邢民三初字第18号。

4.(2021)粤19民特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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