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人在世界经济中日益深入地参与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了解中国人如何在“一带一路”国家中适用法律、参加仲裁也愈发重要。总体上来说,中国人可以以两种方式参与仲裁,即作为仲裁员和作为当事人,以下分别进行介绍。
一、中国人成为仲裁员
(一)《奥地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仲裁员标准
根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都可以被指定为仲裁员。但法人,如企业,不能作为仲裁员,在仲裁协议中指定法人担任仲裁员时可以理解为有权代表该法人的自然人在程序中担任仲裁员。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依法有在奥地利担任仲裁员的机会。
然而,担任仲裁员依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其一是法律对仲裁员身份的限制,如州法院法官不能担任仲裁员;其二是当事人约定对仲裁员资格的限制,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语言技能或者其他能力等特定资格;其三是出于对独立公正仲裁考虑的限制,如根据《奥地利仲裁法》第587条第8款的规定,法院在委任仲裁员时,除了应适当考虑当事人之间对仲裁员的资格要求的协议之外,还应该考虑其他因素以确保委任仲裁员的独立公正。中国仲裁员应尽量避开法律限制的因素并使自己具备相应的特定资格。
(二)在VIAC程序中担任仲裁员的方法
其一,VIAC可以将任何收到的有关仲裁从业者的信息介绍在其网站上发布和留存、删改,为仲裁从业者提供了在其网站上展示自身信息的机会,也为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提供了信息和帮助。当事人可以自由提名他们选择的仲裁员,VIAC理事会在指定仲裁员时也是如此。1 因此,想在VIAC程序中担任仲裁员的中国人可以将教育情况、仲裁经验、了解法律情况、语言掌握情况等信息提交给VIAC,在其网站上的展示有利于当事人对仲裁从业者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进行选择。
其二,在当事人对其进行提名或VIAC理事会对其进行指定后,中国仲裁员应遵守《维也纳仲裁规则》《维也纳仲裁投资规则》相关规定,按要求在相应期限内履行声明与披露义务,并公正尽责地履行其作为仲裁员的义务。
二、中方参与仲裁
(一)中方适用《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的方式
根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第577条,奥地利仲裁法适用于仲裁地点在奥地利领域内的一切仲裁。因此,中国当事人要想适用奥地利仲裁法进行仲裁,将仲裁地点确定为奥地利较为稳妥。
仲裁地点不在奥地利或者尚未确定的,仍然适用奥地利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涉及以下问题:法院干预仲裁的限制(第 578 条)、收到书面通知(第 580 条)、仲裁协议的形式(第 583 条)、仲裁协议与法院诉讼之间的冲突(第 584 条)、法院对临时措施的受理(第 585 条)、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的执行(第 593 条)、法院协助(第 602 条)、申请确认仲裁裁决的存在或不存在(第 612 条)、承认和宣布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第 614 条)。
根据《奥地利仲裁法》第 577条第3款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的营业地、住所或常住地位于奥地利,即使仲裁庭所在地尚未确定,奥地利仲裁法的某些规定也适用,这些规定主要管辖法院对仲裁庭组成的干预。
(二)中方参与VIAC仲裁的方式
首先,根据《维也纳仲裁规则》相关规定,中国当事人首先需对《仲裁规则》《投资仲裁规则》的适用达成一致才能以VIAC为其争议解决机构,达成一致的标准为达成协议、另行商定或其同意可以被预知。此外需注意仲裁协议不得违背且从根本上偏离维也纳规则,否则VIAC可以拒绝受理。
其次,中国当事人应按规定提交仲裁申请以开启仲裁程序,需注意仲裁申请的内容应符合《仲裁规则》《投资仲裁规则》相关规定。
最后,中国当事人应注意仲裁程序开启后的规定,按时补全秘书长等工作人员要求补充提交的材料,按时缴纳登记费用等仲裁必须费用,并遵守相关规则依法完成仲裁程序。
本文原载《“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国际仲裁制度研究(七)》,法律出版社(2022)。
注释:
1.VIAC网站:Arbitration-List of Practitioners,https://www.viac.eu/en/arbitration/list-of-practition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