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政府相关规定授权,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独立处理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在需要的地方设立派出机构。
近日,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宣称是独立的仲裁机构,擅自成立分会委员会、发布其《仲裁规则》,并制定其仲裁员名册。这些行为违反了我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违反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在国内外仲裁界造成混乱,严重影响了当事人仲裁权利的正常行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法律所规定的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和涉外仲裁规则的制定主体。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权力不被侵犯,确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授权,特郑重声明如下: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自称是独立的仲裁委员会,并成立分会委员会的行为无效;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制定的《章程》和《仲裁规则》无效;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聘任仲裁员的行为无效;
(四)自2012年5月1日起,当事人依照仲裁条款中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的明确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必须适用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统一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员名册》;
(五)根据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案件管辖权和主体资格的决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经其授权的仲裁庭作出;仲裁员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除外);仲裁员回避事项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裁决书、撤案决定和调解书等结案文书必须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印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不依据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仲裁案件、进行仲裁程序,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有关分会自行承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保留就相关事项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特此声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