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8日至7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第55届委员会届会在纽约举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受邀作为观察员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所涉内容较为广泛,我们对其中涉及贸仲作为观察员长期参与的工作组的相关内容予以摘编,形成此观察报告,供业内参考。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事项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关于协助调解中心和其他有关机构根据《贸法会调解规则》(2021)进行调解的建议、《贸法会关于使用和跨境承认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示范法》、各工作组进度报告、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国际商会关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的《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非立法活动的报告及其他事项。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协助调解中心和其他有关机构根据《贸法会调解规则》(2021)进行调解的建议
委员会审议了关于协助调解中心和其他有关机构根据《贸法会调解规则》(2021)进行调解的建议草案。会议认为以调解以及类似含义措词指称的争议解决办法作为一种友好解决国际商业关系中产生的争议的手段具有价值,国际和国内商业实务越来越多地使用这种争议解决方法替代诉讼,这带来了减少因争议导致终止商业关系的情况、便利商业当事方管理国际交易以及节省国家司法行政费用等益处。有与会者强调,建议草案旨在提供指导,不具约束力,各机构可灵活地进一步调整《调解规则》。
(二)审定并通过《贸法会关于使用和跨境承认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示范法》
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贸法会关于使用和跨境承认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示范法》,原则上核准关于该示范法的解释性说明草案。委员会认为已发布的《贸法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2017)、《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贸法会电子签名示范法》(2001)和《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对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启用和便利推广电子商务大有帮助,指出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可以为相互信任提供法律基础,以促进对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信任,协调统一关于在法律上承认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的某些规则,将可提高电子商务及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在内的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测性。
二、相关专题
(一)争议解决
(1)数字经济中的争议解决
会上提到,这一领域的工作应与第四工作组的工作密切协调,并可沿用该工作组在制定新兴技术及其应用的法律分类系统方面所采取的做法。评估项目应当重点关注如何维持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包括正当程序和公平原则,以及提高程序效率的方式,这两方面都将建立使用者的信心。
会议注意到该项目的及时性和在争议解决方面更多地使用技术手段,委员会请秘书处继续落实关于数字经济中争议解决方面的项目评估,并在讨论与网上争议解决平台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同时,继续参加“包容性全球法律创新网上争议解决平台”。会议请秘书处向2023年第五十六届委员会届会汇报初步调查结果。
(2)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审裁
关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审裁的建议,会上普遍支持在共同要素的基础上开展立法工作,鉴于这两方面都旨在为简易机制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以便在有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第三方参与下在短时间内解决争议,即使不一定产生最终裁决,其结果仍可跨境执行。会议建议,这类立法工作应以贸法会现有法规特别是《快速仲裁规则》为基础,相关工作不应局限于基建行业或技术行业,而是应涉及需要有效解决各行各业(例如金融部门)的争议。
委员会决定委托第二工作组合并审议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审裁专题,会议一致认为,这项工作应当以贸法会《快速仲裁规则》为基础,可以就缩短时限、指定专家/中立人、保密性以及程序结果的法律性质等事项编拟示范条文或条款。这些都将使争议当事方能够根据其需要调整程序,以进一步加快程序。会议强调,这类工作应以用户的需要为指导,考虑到创新解决办法和技术的使用,并进一步扩大贸法会《快速仲裁规则》的使用范围。
(3)早期驳回
委员会普遍认为,早期驳回专题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立法选项,普遍支持起草关于该专题的指导文件(选项1),而不是起草一条规则供列入《贸法会仲裁规则》(选项2和3)。经讨论后,委员会委托第二工作组以A/CN.9/1114号文件所提供的案文为基础起草关于早期驳回的指导文本,并提交2023年第五十六届委员会届会审议。
委员会商定,第二工作组应起草一份关于早期驳回的指导文本,以及探讨关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审裁工作的建议中存在的共同点,并在这方面酌情起草示范条款。
(二)与电子商务以及与数字经济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与会者广泛支持第四工作组继续就自动订约和数据交易的专题开展工作。会上重申,自动订约和数据交易这两个专题是相互关联并且互为依存的,因此工作组应同时处理这两个专题。同时,这项工作应避免与联合国系统及其他国际论坛正在开展的工作有所重叠,例如力求制定人工智能合乎道德的使用和治理统一标准的工作、数据保护工作以及跨境数据流工作。与会者强调,今后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需要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广泛参与,并辅之以能力建设活动。
(1)关于自动订约
会议广泛支持基于对商业惯例和使用实例的审查逐步推进今后关于该专题的工作以及今后的工作应当依循技术中性和不歧视使用电子手段的原则。有与会者强调,今后的工作应侧重于新兴技术的应用,而不是技术本身,并应以有助于技术创新的方式开展工作。
有些与会者支持以区分“自动订约”和“自主订约”作为继续工作的基础。在工作组就概念进行的讨论中,与会者普遍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区分“确定性”运行和“非确定性”运行给起草关于“自主”系统的定义提供了一个适当的出发点。委员会接受关于完善工作组在自动订约专题上的任务授权的建议,并因而请工作组:在第一阶段,汇集适用于贸法会自动订约专题案文的条文,并酌情加以修订;在第二阶段,确定和起草述及更广泛的多项问题包括工作组在其第六十三届会议上确定的问题等可能的新条文。
(2)关于数据交易
委员会注意到“数据提供”合同和“数据处理”合同之间的区别以及“数据权”的概念,会议广泛支持继续开展该提议概述的关于数据提供合同和数据权的工作。与会者就今后的工作发表了一些看法,在数据交易专题上的工作通常应该注意到与数据保护和知识产权问题的互动关系,相关工作应注意其他立法项目和非立法项目所获成果,包括由美国法学会和欧洲法学会联合制定的2021年《数据经济原则》、世界银行题为“数据让生活更美好”的《2021年世界发展报告》,以及欧洲联盟最近的立法项目(例如2019年货物销售指令和2019年数字内容指令),关于数据权的筹备工作应密切注意包括版权、商业机密、竞争和数据保护相关法律等现行法律可能承认的数据权。
委员会商定授权工作组继续开展数据提供合同的工作,并请秘书长继续开展数据权方面的筹备工作,以密切跟踪在数据处理合同上立法工作的最新动态并及时报告。
(3)关于使用分布式分类账系统的法律指南
分布式分类账是由一个大型网络中的每个参与者(或节点)独立地保存和更新的数据库,网络上的每一个节点处理每一笔交易,得出自己的结论,然后对这些结论进行投票,以确保大多数人同意结论。一旦有了这种共识,分布式账本就更新了。这能帮助我们在数字世界中大大降低信任的成本。关于分布式分类账系统法律分类法的编写确定了需要就分布式分类账系统的运行(在分类法中称作“基础设施层”)和关于提供支持分布式分类账技术服务的订约(在分类法中称作“应用层”)提供法律指导。会议认为该指导文件可以立足于贸法会的现有案文和在工作组层面上正在进行的工作以及分类法的相关部分,并指出拟议指导意见不会就特定的贸易相关活动是否应由分布式分类账技术(而不是由其他技术或方法)提供支持或者它是否应授权起草由分布式分类账技术提供支持的条文或规范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具体规则持有立场。
委员会商定,第四工作组应汇编贸法会法规中适用于自动订约的条文,并酌情修订这些条文。确定和起草可能的新条文,处理范围更广的问题,包括工作组第六十三届会议查明的那些问题。
(三)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
在2019年第五十二届委员会届会上,中国政府建议贸法会今后就可转让运输单证开展工作,以便利货物多式联运,特别是欧亚区间的铁路多式联运。本次会议上,与会者广泛和强烈支持将起草一项关于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的新文书工作交给一个工作组进一步审议。在关于贸易和金融便利化的项目之外,其他益处将是激励实现运输单据的数字化,这是新冠疫情后的一个重要和及时的方面。
委员会注意到工作组需要审议的各种政策问题,一致认为,在现阶段不宜限制工作组的任务授权或就其应采取的办法提供详细指示,但审议工作应避免干扰现行的国际货物运输赔偿责任制度。在这方面,考虑到运输单据的可转让性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可分割,有与会者对为今后工作提出的“双轨制”办法表示疑虑。对此,会议认为,虽然承运人赔偿责任范围是可转让运输单据持有人的一个重要实际考虑,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将运输单据的可转让性问题与适用的赔偿责任制度分开处理。
委员会最后商定将这一专题分配给第六工作组,并要求第六工作组着手开始工作,起草一份关于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的新国际文书。
(四) 贸法会当前在促进法治方面的作用
委员会强调了贸法会下列法规在新冠疫情期间发挥的积极作用:
(1)在仲裁领域,疫情期间,快速仲裁程序的数量有所增加,仲裁程序中对数字化和技术的使用也有所增加。这些趋势预计将在疫情后中继续。贸法会关于争议解决方面的法规具有足够的灵活性,能够适应这些变化。最近通过的贸法会《快速仲裁规则》特别适用于不过于复杂、所涉金额不高的案件,并可通过提供一种更迅速解决争议的机制,特别是解决涉及主要由家庭拥有或由妇女拥有的中小微企业的争议,从而促进疫情后的恢复。
(2)在国际货物销售领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其未能履行义务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障碍造成的,并且不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合理地预期其已将该障碍考虑在内或已避免或克服了该障碍或其后果,则可免除责任。
(3)在调解领域,贸法会调解框架提供了一套支持调解的法规,从调解启动到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执行和解协议。该框架可能特别适用于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可能没有财力或时间通过诉讼等对抗性方式解决争议。特别是在疫情后的恢复阶段,灵活、低成本和省时的争议解决方法对于克服危机的后果和促使各方找到解决冲突的办法尤为重要。
(4)在电子商务领域,人们注意到了《贸法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的重要性,因为该示范法在支持供应链方面发挥了作用,特别对受制于流动资金短缺和获得信贷困难的不利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而言,更是如此。
(5)在PPP和公共采购领域,新冠疫情影响了PPP合同,因此有必要在订约机关与私营伙伴之间建立适应机制,以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增加或意外的财务变化。《贸法会公私伙伴关系示范立法条文》中的合同调整机制被认为与这种情形相关。
(6)在担保交易领域,以贸法会关于担保交易的法规为基础进行的立法改革可通过便利各种动产用作抵押品而对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的机会产生积极影响。
(7)在中小微企业和破产领域,《贸法会小微企业破产立法建议》和《贸法会有限责任企业立法建议》均被确认为是便利的工具,可有助于减轻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影响。由于新冠疫情,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已经破产或者可能破产。《贸法会小微企业破产立法建议》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种简易、公平、快速、灵活和具有成本效益比的方式来解决破产问题,并可帮助值得继续经营下去的小微企业重新启动创业经营活动,从而保住就业机会和其他积极的经济活动。《贸法会有限责任企业立法建议》则提供了一种法律形式,允许企业经营者在其企业陷入困境或破产时保护个人资产。
结语
贸法会本次届会全面回顾梳理了在过去一年的工作进展、形成了一批新的公约、示范法等工作成果,并决定了六个工作组未来的工作方向。
贸仲自2009年受邀成为贸法会观察员以来,长期参与了其第二、三、四工作组的相关会议,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深入参与全球仲裁治理。我们将继续关注仲裁领域前沿,加强对数字经济争议解决、审裁、早期驳回的研究,完善新技术应用于仲裁的探索实践,更好地适应和促进新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