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一裁仲裁)
裁判要旨
隐名股东并非仲裁案的当事人,不具有提起申请撤销该仲裁案裁决的主体资格。即使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公司有实际投资,享有投资人的相关权益,但其仍需以登记股东的名义主张权利、寻求救济。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赖某
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北汽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北汽恒盛公司”)
一审第三人:北京首尚定福庄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首尚公司”)
案号:(2022)京民申4684号
再审申请人赖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1)北汽恒盛公司盗窃首尚公司公章,虚假仲裁;(2)赖某为首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二审裁定以其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载明的股东为由,认定其不属于首尚公司的股东,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本案情况紧急,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实际无法履行,赖某作为首尚公司股东,有权代表首尚公司提起撤裁申请,原审法院认定赖某非仲裁案件当事人,不具有提起本案的主体资格,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北汽恒盛公司回应称,赖某不是提起撤裁申请的适格当事人。其主要理由包括:(1)赖某并非1038号仲裁案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亦非提起撤裁申请的适格当事人;(2)赖某并非首尚公司股东,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3)股东代表诉讼类型不包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意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赖某申请撤销的1038号裁决载明的当事人分别为北汽恒盛公司和首尚公司,赖某并非该案的当事人,不具有提起本案之诉的主体资格。
赖某提交[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69号裁决书,证明其与同创伟业之间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但另有在案证据表明,首尚公司股东信息有且只有北汽恒盛公司和同创伟业,赖某并不是首尚公司公示登记的股东,赖某即使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首尚公司有实际投资,享有投资人的相关权益,但其仍需以登记股东的名义主张权利、寻求救济。
赖某申请再审称,其有权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前所述,赖某需以登记股东的名义主张权利,即使赖某成为登记的股东,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依然存在障碍。首尚公司有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正常的组织机构和决策机制,股东代表诉讼仅是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补充机制,赖某并未提交证据表明其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其主张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缺乏事实基础,亦缺乏法律依据。
一裁简评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从《仲裁法》此条规定可见,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主体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本主题案例中,从法院说理部分可以看出,仲裁裁决当事人的隐名股东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项下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范围,也由此可推断,法院对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的“当事人”采用狭义的解释方式。
对于认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的范围,存在与本案裁判思路相似的案例。如在徐某等与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胤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而本案徐某、李某、苏某并非(2018)渝仲字第1494号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所以不能适用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于案外人是否能够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又如,在宋某、于某等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尹某向本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审查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所列情形,其他事项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亦仅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赋予给当事人而未授予案外人,尹某的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又如,在郑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审查涉案仲裁裁决应否撤销。由于黄某、鸿运公司并非涉案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且裁决判项亦未提及黄某、鸿运公司,而本院对仲裁庭实体处理的范围不予审查,黄某、鸿运公司参与本案并无必要,故本院对郑某提交的追加第三人申请不予准许。
然而,隐名股东能否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本主题案例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为,首先,隐瞒股东须登记为显名股东后,以显名股东名义主张权利、寻求救济;其次,其成为登记股东后,应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司法实践中,存在允许以股东代表诉讼方式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如在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上诉人认为,安阳医药站董事长赵某依法可以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三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因此,赵某作为公司的董事长以安阳医药站的名义起诉安阳德昌房地产公司的“转让房屋以及土地"仲裁裁决案件,是应当受理的。这是公司法和仲裁法应有的法理和法律规定的意义所在,是公司法救济股东的途径之一,即允许法定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裁判。
此外,能否以股东代表诉讼的名义申请仲裁?在陕西硒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邦贤,陈荣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应由人民法院管辖。陈某以股东代表诉讼的名义申请仲裁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
1. (2019)渝民终1045号。
2.(2022)鲁09民特10号。
3.(2022)粤01民特43号。
4.(2018)豫民终1038号。
5.(2019)陕01民特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