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垂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如果您/贵司准备通过贸仲以仲裁方式向对方索赔或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请关注下列申请仲裁须知。
一、将案件提交至贸仲仲裁,一般需要您/贵司与对方的合同中包含了有效仲裁条款约定,或者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请参考 示范仲裁条款)
二、申请立案,您可选择:
1. 现场提交(无需预约);
2. 邮寄立案;
现场立案和邮寄立案的地址查看《总会、分会联系方式》。
3.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贸仲智慧平台,在线提交立案申请,网址为:www.cietacodr.org。
三、申请仲裁时,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包括约定有效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人可参考 仲裁申请书示范文本 )
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索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各一式三份;其他情况则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各一式五份。立案程序中曾提交的相关说明,包括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在网上审查过程中曾上传的书面说明等材料,应一并按份数书面提交。
2. 如果被申请人不止一个,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需相应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
3. 如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多个送达地址、并希望向多个送达地址同时寄送仲裁文件,请提交明确的书面申请,并补交相应份数的书面材料。
4. 仲裁申请书需要提交原件,加盖公司公章或由授权代表/代理人签字;若申请人为自然人,则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由有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证据文件一般只需要复印件,但开庭时须带原件以备当庭质证。
(二)授权文件:如果申请人委托了代理人代为办理仲裁案件,请按份数提交授权权限为仲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申请人可参考 授权委托书)
(三)主体资格文件
1.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如申请人为公司,请按份数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请注明落款日期),如申请人存在更名情形,应按份数提交名称变更证据;如申请人为自然人, 请按份数提交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在有效期内)。
2. 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如被申请人为公司,请按份数提交被申请人近期的工商查档文件(可提交从各网上查档平台查询的文件)。如被申请人存在更名情形,应按份数提交名称变更证据。如被申请人为自然人,请按份数提交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应在有效期内)。
3. 若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合同中包含自然人,请书面告知该自然人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之情形,以便确认本案适用程序。
(四)如果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
1. 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 增加提交一份仲裁申请材料。
3. 书面指示本会向哪一具体法院转送,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等。
贸仲对保全文件不进行审查,保全文件的具体格式和要求,请以法院答复为准。
四、请注意,仲裁申请材料须文件整洁,编写页码,并建议装订成册(无具体装订要求)。
五、仲裁费的数额将由贸仲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依照适用的仲裁规则予以确定,并将就缴费事宜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仲裁费的承担由仲裁庭在裁决中最后确定,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
如有代付代缴需求: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三流合一”的要求,贸仲只针对当事人进行仲裁相关费用的收取工作,原则上不接受代缴,如有特殊情况申请人不能直接预缴仲裁费的,请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至官网下载《代付协议》模板,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自然人须本人签名)后将原件一式一份邮寄提交本会。汇款的一切手续费由汇款人承担,否则将影响申请人汇出款项确认及仲裁申请的正常进行。
贸仲可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先向申请人出具收款收据,当事人在仲裁案件结束后,可扫码开具发票。(当事人可查看 发票申请二维码)
六、如有其他问题,可致电+86 10 82217788、传真+86 10 82217766、现场咨询或访问本会网站 www.cietac.org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