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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经2021年4月27日主任会议修订,2021年5月1日生效)

一、为规范仲裁员行为,强化职业操守,提高仲裁公信力,制定本守则。

二、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审理案件。

三、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四、仲裁员依法独立裁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案件裁决负责,并接受监督。

五、事先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下同)讨论过案件、或者提出过咨询意见的,不得担任该案仲裁员。

六、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馈赠或宴请等不当利益。仲裁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案件情况或接受案件材料,但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

七、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向本委员会披露。如果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财产与金钱关系、业务与商业合作关系等,仲裁员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八、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规则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程序审理案件,保证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

九、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应当充分保证开庭审理、合议的时间,不得因其他事务影响案件审理,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商本委员会仲裁院。

十、仲裁员应当认真详细审阅案件全部文件和材料,总结争议焦点和审理重点。

十一、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前进行庭前合议,商定庭审提纲;首席仲裁员应当提出庭审提纲草案,作为讨论的基础。独任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拟定庭审提纲。

十二、开庭审理时,仲裁员不得出现倾向性,要注意提问和表达意见的方式方法,避免对关键性问题过早作出结论,避免与当事人争执或对峙。

十三、开庭审理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应当无延迟地主持合议,提出下一步程序进行的意见或裁决书起草的意见。

十四、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应当及时全面掌握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关于结案期限的规定,认真撰写仲裁裁决。

十五、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案件的任何情况,包括程序、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等情况;也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案件情况,尤其是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十六、仲裁员应当参与本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业务研讨、经验交流活动。

十七、以本委员会仲裁员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或者发表文章或演讲时,应当事先征得本委员会同意。

十八、违反本守则的,按照《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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