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我很高兴这次有机会和我们所的姜玲、何薇律师一起随团访问美丽的宝岛台湾,参加海峡两岸的交流活动。这种交流对两岸经贸关系是很有益的,也是完全必要的。对于我们搞知识产权的来说,和我们台湾同胞的同行就两岸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行经常和及时的交流,更是一件有意义的乐事。现在我想就大陆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向各位做一介绍。
一.大陆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陆已经建成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制订、颁布并施行了比较齐全的各类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从1983年起,大陆陆续颁布了商标法(1982)、专利法(1984)、著作权法(199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专门立法,并在民法通则、刑法和外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就知识产权问题作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大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品和服务)、地理标志、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相关的边境保护等奠定了基础,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修订,从而使大陆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水平保持了一致。
2. 建立并发展适应需要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机构。以专利为例,最近3 年来,为了适应国内外专利申请不断增长及时审批专利的需要,专利局 每年都要招聘大约300名审查人员。目前大陆的知识产权局已有实质审查员近1千人,根据计划,明年还要招300 多人。可以不夸张地说,就人员规模而言,大陆的专利机构恐怕仅次于美、欧和日本了。作为大陆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特色,除了在北京的国家知识产权的主管机构外,我们在地方还设有专门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部门,如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局。根据大陆的法律规定,这些地方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还具有处理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的职能。
3. 建立并发展了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或其他中介事务的服务体系,例如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版权的集体管理机构。还成立了专利代理人协会、商标协会、版权研究会和专利保护协会等组织。以专利为例,目前大陆共有专利代理机构约500家,其中100多家被授权可以从事涉外代理事务;有代理人5000多人,并且每两年举行一次由专利局举办的统一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4. 建立了以司法为主,司法和行政双管齐下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各类知识产权的纠纷,除法院处理外,如前所述,也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经授权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处理。当然当事人对管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诉。以专利为例。2003年大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为1517件,结案1237 件,查处冒充专利1873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164件。
5. 建立了各类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教育机构。大陆知识产权局在北京设立了知识产权培训中心,除负责该局人员培训外,还负责对政府、企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并与大学合作,与美国马歇尔法学院合作举办知识产权硕士研究生课程;北大、人大、清华以及上海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暨南大学等高校都开设了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学院或专业。此外。大陆还拥有世界上目前据知是唯一的知识产权出版社和知识产权报。
二.大陆知识产权制度的新发展
首先,近几年来,特别是在入世前后,大陆的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许多重要的修订。现择其要点介绍如下:
1. 关于专利法
大陆的专利法是1984年颁布。199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对药品、食品、和化学物质实施专利保护;延长专利权的期间,发明专利由15年改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5年改为10年;将方法专利的保护效力延伸到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口专利产品和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严格规定了颁发强制许可的条件;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2000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该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进一步强化专利权人的权利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有关许诺销售的规定。关于专利权人权利,TRIPs协议第28 条规定的是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以及,在方法专利的情况下,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与之相比,原专利法中没有关于许诺销售的规定。增加此规定以体现与该协议的一致。二是对不视为专利侵权范围的修改。原专利法第62 条规定,第三人善意使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个规定有一定合理成分,但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所以修订为:为生产经营目的,善意使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是专利侵权,当事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只有在证明了其使用、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后,该行为人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2)完善专利保护的司法制度,加强专利执法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关于专利侵权赔偿额计算的规定。新增加的该条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专利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二是增加了临时措施的规定。为了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与TRIPs协议的规定一致,修订时增加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三是增加了有关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规定。修改的专利法第57条增加了有关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法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知识产权局 作出的检索报告。
(3)取消撤销程序
在1992年修订时专利批准前的异议程序改变为撤销程序。鉴于该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重复并因此会干扰无效程序的问题,本次修订时决定将该程序取消。
(4)将复审、无效的终局决定放在法院
根据原专利法规定,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及其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为与TRIPs协议第32 条规定一致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条修改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关于商标法
大陆商标法是在2001年修订的。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了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
根据原商标法的规定,大陆的自然人,除个体工商户外,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虽然该法规定外国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本次修订取消了这一限制,使大陆的自然人都能申请商标注册,有利于大陆商标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扩大了商标保护的客体
原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限定于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而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条的规定 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纳入商标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并与TRIPs 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
(3)增加了保护在先权利和不得抢注他人商标的规定
修订的商标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就为解决在先权利的保护和抢注他人商标问题提供了依据。
(4)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确权的裁定或决定的终审权放在法院
和前面提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决定一样,本次商标法修订中也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确权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这同样体现了与TRIPs协议一致的原则。
(5)强化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修订的商标法完善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时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语侵权的工具,并加大了对侵权人的处罚。实施细则还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加大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修订的商标法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调查费、律师费等,纳入了赔偿范围,并规定,在商标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不能确定时,可按法定赔偿额计算,最高限为50万。三是增加了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以与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一致。四是在修订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通过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实施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6)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本次修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法上明文作了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实施条例还对此做了具体规定,工商局还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3、关于著作权法
大陆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制定的,本次修订是在2001年进行的。修改的要点包括:
(1)扩大了保护 的权利
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出租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还扩大了表演权和广播权的内涵: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广播包括广播、转播和向大众传播的权利。
(2)增加了关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和规定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日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 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此外,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有关的权利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增加了关于侵权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处给予五万元以下的赔偿。
(4)加大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对盗版、盗播、制作假画等损害公共利益的侵犯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行为,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还要特别提及的是,除了立法外,大陆在最近几年来也很重视知识产权的执法。就从今年以来的情况看,就有不少大规模的行动和重要的措施。例如,成立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执法事务的保护工作组,由副总理担任组长;在大陆开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修订司法解释,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等等。
女士们,先生们,海峡两岸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对发展两岸的经贸关系十分重要。金杜事务所愿意为此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