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10月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第80次会议在维也纳举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受贸法会邀请,委派贸仲资深仲裁员、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孟霆和贸仲欧洲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崔扬作为观察员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中工作组原则上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专业化的快速争议解决示范条款》所附解释性说明草案,并举行了为期两天的电子裁决专题研讨会,并初步审议了承认和执行电子裁决的议题。专题讨论会围绕如下三个议题展开:(1)从仲裁机构的角度审视与电子裁决有关的问题;(2)各国的法院诉讼程序数字化的经验;(3)贸法会电子商务和电子通信法规概览及分析贸法会仲裁法规和电子商务法规间的相互作用。之后还就工作推进的潜在选项和可能路径进行了圆桌讨论。由孟霆仲裁员主笔,我们重点整理了关于电子裁决议题的主要信息和研讨情况,并结合贸仲自身仲裁实践与观点,形成此观察报告,供业内参考。
一、电子裁决议题的提出及背景
近年来,国际无纸化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特别是疫情之后,各国法院/仲裁机构也逐步向数字化转型,同时,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也初具规模。这些规则主要包括:
(1)《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1;
(2)《贸法会电子签名示范法》(2001)2;
(3)《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3;
(4)《贸法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2017);以及
(5)《贸法会关于使用和跨境承认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的示范法》(2022)。
上述国际条约和示范法已经牢固地设立了如下两个原则:第一,功能等同原则,意味着电子交易和通信不应纯粹因为是电子方式进行而受到区别对待,同时,电子记录和签名服务,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应等同于纸质记录和签名;第二,技术中立原则,意味着不应偏袒任何特定技术,凡是能完成相同目的的技术均应被中立对待。
但是,相比于上述实体法规定,《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及其2006年修正案对于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仅作出了两点基础性规定:(1)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以及(2)裁决必须由仲裁员签字。尽管《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条提及当事人可以通过“数据电文”和“电子通信”的方式达成仲裁协议,但是,该示范法及其修正案并未直接提及电子裁决和电子签名。换言之,《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及其修正案未及时、全面回应近年诉讼/仲裁发展迅速的无纸化、数字化趋势。因此,贸法会第二工作组在本次会议中将电子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列入议题。
专题研讨会上,很多与会者强调,各国法院似乎还没有准备好接受和执行电子裁决。事实上,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电子裁决的案例极少。
二、关于工作成果的体现形式
圆桌会议探讨了工作推进的四种潜在选项和可能路径,分别是:第一,修订《纽约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接受电子裁决;第二,针对《纽约公约》第四条作出解释,将《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电子裁决;第三,制定一项关于《纽约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第四,对《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作出修订。对于第一项,与会者基本认为不可行,因为针对《纽约公约》的任何修订都必将费时费力。而对于另外三个选项,与会者目前莫衷一是,尚未达成共识,相信这个问题会随着讨论的深入得以解决。
三、电子仲裁裁决所涉及的主要问题
(1)关于“电子仲裁裁决”的定义
基于《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条关于“数据电文”4的规定,第二工作组认为对于如何定义“电子仲裁裁决”各国代表不会产生太大分歧。
(2)关于电子仲裁裁决的基本原则
关于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贸法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七条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九条设立了“可靠性”(包括数据的完整性、特别是可以跟踪各项修改)和“适当性”两个基本原则。第二工作组认为,所有关于电子裁决的规定都应遵循这两个基本原则。
(3)关于“书面形式”要求
第二工作组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就可以满足《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
(4)关于“签名要求”
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欧洲以及中国的技术标准和司法/仲裁实践极不统一。事实上,“电子签名”的形式,既有比较初级的扫描签字,又有已经输入各种信息的PINs/smart card,还有更高阶的asymmetric/symmetric(公钥与私钥),而且各国均已形成了自己的技术标准和壁垒。基于“技术中立原则”,很难要求各国使用统一的技术手段来保证签名的一致性。所幸,《贸法会电子签名示范法》第六条第三款已经针对“签名要求”设立了几个基本条件,包括第一,签字人与“签名”之间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第二,签字人对“签名”具有控制力;第三,对签字及对相关文件的任何修改均应当能被发现。
(5)关于送达
送达如出现问题,容易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第二工作小组认为可以援引《贸法会关于使用和跨境承认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的示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保发送系统能够识别发送人和接收人、能够确认数据电文的发出和接收时间、以及能够显示各种修改。
(6)关于本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这是贸法会第二工作组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各国实践判例极其匮乏,各国代表还不能为大会提供可靠信息。因此,大会在这个问题上还要继续研究和讨论。
四、小结
本次工作组会议针对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审理案件、储存数据、制作和送达电子裁决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介绍和研讨。与会代表交流了各国/各仲裁机构的经验。贸仲代表亦向大会介绍了贸仲2024新规则中关于电子送达、电子裁决和电子签名的相关规定以及贸仲建立仲裁员电子签名库等有效实践做法,并建议,关于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由于世界各国存在显著的技术差异,基于技术中立原则,可以考虑根据仲裁地法律确定仲裁员签字的效力问题。
工作组后续会议将进一步了解各国执行本国电子裁决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电子裁决的实践,继续探讨工作推进的可能路径和具体方案。鉴于此,国内仲裁界学界、律师界和司法部门等有必要积极参与相关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中积累、发现并提出问题,贸仲也将继续发挥观察员作用,依托机构丰富的仲裁实践,积极参与贸法会相关议题的讨论,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贡献中国经验智慧。
注释:
1.《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是国际法律界面对电子商务发展作出的里程碑式规定。其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以及认定“数据电文”具有证据力、应被接受的原则性规定已经被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广泛认同。中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中国于2005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
3.相较于示范法,这是一个对于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这个条约对于CISG进行了有益的补充。中国已于2006年7月6日加入该条约。
4.在贸法会制定的各种示范法中,“data message”(即“数据电文”)是一个最为常见的中性措辞。关于“data message”的定义,可参见《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条的定义,即“是指经由电子手段、磁化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