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采安仲裁)
导语
本案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作出的仲裁裁决2025年首次在美国得到承认。申请人Avision 与被申请人Tmax 因四份《采购订单》的货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Avision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CIETAC提起仲裁并获得胜诉。由于Tmax未履行裁决,Avision依据《纽约公约》和《联邦仲裁法》向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承认仲裁裁决并执行。因被申请人未提出抗辩,美国法院最终承认了CIETAC的仲裁裁决,并作出缺席判决。
2025年1月30日,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承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分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39号仲裁裁决。
本案索引:Avision Technology Co. v. TMAX Digital, Inc. (5:24-cv-01072)
本案案情
Avision与Tmax于2015年签署四份《采购订单》,约定由Avision向Tmax供应平板电脑,货款支付条件为“收货后90天付款”(OA90)。四份订单均包含仲裁条款,约定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分会仲裁。Avision按约完成交货,但Tmax未支付货款共计2,458,727.50美元。Avision多次催款未果后,于2019年7月向CIETAC 上海分会提起仲裁,主张货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费用。Avision提交仲裁申请后,Tmax因地址变更导致初次文件送达失败。经重新确认地址后,CIETAC于2020年4月完成有效送达。
双方未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CIETAC主任依职权指定蒋弘女士为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林燕萍女士、被申请人未选定而由主任指定的刘海涛先生组成仲裁庭。
Tmax辩称:(1)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合同签署及履行事实;(2)其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部分货款;(3)仲裁请求已过诉讼时效;(4)申请人此前在美国法院的诉讼构成“一事不再理”。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CIETAC仲裁庭于2022年6月作出裁决,认定:四份《采购订单》合法有效;Tmax未支付货款,应赔偿Avision本金2,404,451.85美元及年利率1.5%的逾期利息;Tmax承担公证费4,960美元、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及70%仲裁费。针对Tmax主张仲裁文件送达延迟导致程序权利受损,仲裁庭认为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双方签署的《采购订单》中仲裁条款明确有效。针对Tmax抗辩Avision的请求已过三年诉讼时效,仲裁庭认定Avision于2016年、2018年两次发函催款构成时效中断,2019年提起仲裁未超时效。针对Tmax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已付款,仲裁庭认为其未证明款项与本案合同关联,且部分转账发生在合同签订前,故不认可付款事实。针对Tmax援引美国法院驳回Avision诉讼的判决,主张本案仲裁违反“一事不再理”,仲裁庭认为两案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请求权基础不同,故不构成重复争议。
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裁决作出后,Tmax 未履行裁决义务,Avision依据《纽约公约》和《联邦仲裁法》(9 U.S.C. § 201-208)向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申请承认上述CIETAC裁决。Tmax未应诉,地区法院遂于2025年1月30日作出判决,承认CIETAC裁决,并判决Tmax支付本金、利息及费用合计4,891,204.90美元。地区法院认为,依据《联邦仲裁法》第207条,其仅审查仲裁程序是否违反公约规定的七项拒绝执行事由(如程序不当、违反公共政策等),不审查实体争议。法院强调,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及“支持执行”的司法政策是其裁定的核心依据。
本案意义
在跨境商业交易中,涉及众多文件和证据,构建完整、连贯的证据链对争议解决至关重要。为此,企业需健全合同履行、收款支付的管理机制,保证关键凭证的齐全与真实。同时,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及选择权威仲裁机构,可以有效防范因跨境诉讼带来的司法不确定性和执行难题。双方应在合同签订过程充分协商,确定争议解决机制。在仲裁过程中,双方证据的提交、庭审程序以及仲裁员的选任等均要求严格遵循仲裁规则。程序正当性是裁决终局性和后续强制执行的前提,在遵循程序规则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若试图以程序瑕疵为由否认裁决,均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美国法院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持高度支持态度,只要仲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法院便会依法确认和执行。企业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着重考量仲裁裁决在不同法域的可执行性。面对违约,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包含仲裁与诉讼)十分关键,同时注重梳理争议焦点与准备法律依据,以便在跨境纠纷中占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