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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普通程序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涉外案件)或4个月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要求并经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批准,裁决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根据贸仲委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应当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草案提交给贸仲委,贸仲委可以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性的前提下,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贸仲委实行的裁决书草案核阅制度,有助于确保裁决质量和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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